会员协会可以参照中国足协的比赛监督管理架构和流程,自行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第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足球协会选任的比赛监督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程序和报名 第六条 申报中国足球协会比赛监督的候选人,必须政治思想水平高,作风正派,遵守法律法规,热爱足球运动,坚持原则,有强烈的责任感。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 具有丰富的比赛组织和管理经验,不谋私利,实事求是,能够严格执行中国足协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 申请中国足球协会竞赛监督的候选人,必须出具所在单位的书面同意函,经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推荐,并符合相应的申请规定和条件。 第八条 申请中国足协各级比赛监督的新人选,原则上当年年龄不低于27周岁,不超过50周岁。 竞赛监督年龄上限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第九条 竞赛督导候选人必须具备熟练使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能力,规范、独立、及时地向中国足协相关项目部提交电子竞赛评审报告、赛区工作总结等工作报告。方式。 第十条 申请比赛监督候选人,应当参加中国足球协会组织的相应比赛监督培训课程并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 通过竞赛督导培训和考核的人员,应当在报名时填写《中国足协竞赛督导报名申请表》,并承诺和遵守以下事项: (一)认可并遵守中国足协章程、各项规定、规章和决定(二)保证诚信、公正、公平,坚持客观、中立、独立的原则,保持较高的专业化、专业化工作水平,充分维护中国足球协会的形象,不损害声誉中国足球协会及相关赛事。
(三)提供二级医院(县市级医院)及以上出具的体检报告。 (四)确保当年申请登记前无犯罪记录。 第十二条 取得国际足联、亚足联比赛监督资格的某足球协会举办了一次足球联赛,应当向中国足球协会注册,并取得注册当年的中国足球协会比赛监督资格。 第十三条 中国足协推荐参加国际足联、亚足联主办的比赛督导培训班的考生应当具备中国足协颁发的比赛督导资格。 第十四条 中国足协比赛监督员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比赛监督培训和考核,每年登记一次比赛监督。 第三章 选拔 第十五条 中国足球协会对单场比赛(包括但不限于各级联赛、足协杯等)的选拔和监督应当采取中立、回避相关利益相关者的原则,避免在赛事中任职。同一赛区或在同一赛区连续或多次。 团队游戏监督、就近选择等原则的原则。 第十六条 中国足球协会集中赛制比赛监督选拔应当采取能力匹配、中立(经中国足球协会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就近选拔的原则。 第十七条 取得国际足联、亚足联比赛监督员资格的比赛监督员每年负责中国足协中国队系列比赛(不少于两场赛会制比赛)的比赛监督,并担任中国足协中国队系列比赛的相关培训课程。中国足协比赛监督讲师或中国足协比赛监督员可以更换。 未达到选拔任务数量的,中国足协可以拒绝向国际足联、亚足联推荐和接受选拔。 第十八条 取得中国足球协会比赛监督资格并参加当年报名,并不意味着可以自动分配比赛场次、赛事级别或具体比赛; 严禁比赛监督员要求中国足协选配部门安排具体比赛。 需要。
申请人一年内被拒绝派任次数超过3次的,下一年度其竞赛督导资格将自动暂停一年。 第十九条 竞赛监督人员在确认接受某项比赛的工作任务后,因故请假而不能前往赛区的,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的,其竞赛监督资格将被取消。次年自动暂停一年。 第四章 岗位职责 第二十条 比赛监督员是中国足协的正式代表,负责赛区比赛组织的管理和监督。 严格按照中国足协的相关规定,代表中国足协全面负责赛区的比赛组织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主、客场比赛中,比赛监督员应当负责主持赛前联席会议,保证比赛有序进行,并遵守中国足球协会章程、比赛规则、竞赛等规定(特别是安全)和各项规定能够有序进行。 赛前、赛中、赛后均可在赛区观察并实施。 同时,比赛监督员是中国足协派往赛区的所有比赛官员的总负责人,并有权协调中国足协派驻的其他比赛官员某足球协会举办了一次足球联赛,包括裁判员(包括助理裁判员)。裁判长、第四官员)、裁判长、新闻官、媒体官、安保官、诚信官、医务官、技术研究员等。赛场受到严重威胁时,比赛监督人员有权根据现场情况听从中国足协的指示,听取赛区的意见并征求其他比赛官员的意见。 做出中断或暂停比赛等决定,由裁判员通知全队。 第二十二条 除裁判员外未指定其他竞赛官员的,竞赛督导员在赛区配合下负责承担其他相应工作,包括裁判监督、新闻官、媒体官、安全官、诚信官等。本场最佳球员等等。
第二十三条 在赛会制比赛中,竞赛监督员应当按照竞赛总监或者赛区总协调员的安排工作,完成竞赛监督的相关任务。 第二十四条 必须执行规范、统一的评价标准,并能够准确解释比赛规则和中国足协的其他规章、规定和决定。 还应负责为提高赛区赛事组织业务水平提供针对性建议。 第二十五条 应向中国足协相关赛事管理部门提交详细的赛前、赛后报告,及时报告比赛中潜在的和存在的问题,以逐步提高赛事水平各地组织。 第二十六条 赛区报到、召开联席会议、召开赛前准备会议和赛后工作总结会以及完成中国足球协会相关项目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按照工作规定进行。程序严格、准确、规范。 第五章工作要求第二十七条比赛监督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中国足球协会和赛区组委会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竞赛监督应当坚持原则,谦虚谨慎,尊重赛区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竞赛督导人员在赛区工作时应着装正式、正式,主持赛区联席会议时应着正装。 第三十条 竞赛监督工作应当认真细致,客观监督和评价,确保竞赛公平公正,保证赛事顺利有序进行。 第三十一条 比赛监督员应独立填写评估报告,并结合视频分析对关键判罚的描述(争议判罚、点球、越位、红黄牌)进行评估。 第三十二条 赛前、比赛中比赛中、中场休息时如发生紧急情况,比赛监督员应及时向中国足协相关赛事管理部门值班人员报告情况,积极与赛区组委会沟通,及时处理紧急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处理后再次向中国足协报告。
10 第三十三条 比赛监督人员只有在比赛工作完成(新闻发布会结束,参赛队伍和观众全部离场)后,才应按照赛区组委会的安排离场。 在此期间如发生紧急情况,应在赛区组委会的管理下规范处理,并立即向中国足协相关部门值班人员报告。 第三十四条 对比赛中、比赛后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比赛监督人员应当积极收集证据,认真核实相关情况,并认真、公正地填写《违规违纪报告书》。 第三十五条 无论赛前、赛中、赛后,比赛监督员不得出席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 第三十六条 竞赛督导人员必须单独前往赛区作业。 不得借机携带家人、朋友等进入赛区,也不得利用赛区提供的接待条件(住宿、交通等)为家人、朋友等提供服务.; 比赛工作期间,不得前往旅游景点; 不得参加赛区举办的宴会及其他娱乐场所。 第三十七条 除按照规定标准领取相应的工作报酬外,不得带入赛场内现金、等价有价证券、礼品或者服务。 11 第三十八条 比赛监督人员发现有人行贿,影响比赛监督职责正常履行的,应当尽快向中国足协报告。 第三十九条 竞赛主管人员应当对工作中获悉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出于商业或者非营利目的向外界泄露。 第四十条 中国足协将不定期派出比赛监督检查员,对比赛监督工作进行飞行检查。
根据本管理规定及中国足协其他规定,对赛区比赛监督员的工作进行评分并报告,结果直接报送中国足协竞赛部。 如果存在相关违规行为,举报也是处罚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处罚 第四十一条比赛监督处罚种类 (一)中国足球协会内部通报批评。 (2) 警告。 (三)停止竞争监管。 (四)取消竞争监管资格。 (五)终身停止参加中国足协比赛。 12 各种类型的处罚可以单独或组合使用。 第四十二条 处罚范围 担任中国足协组织、主办的各级各类足球比赛、综合性运动会足球比赛、国内举办的国际友谊赛的比赛监督; 参加会员协会或行业协会、国际足联、亚足联比赛受处罚的比赛监督人员,也将受到中国足协的相应处罚。 第四十三条 处罚的具体规定 (一)违反中国足球协会相应工作规范中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的,将酌情给予:内部通报批评、警告、停职、暂停比赛监管等处罚。 (二)违反职业道德要求的,将酌情给予:停赛、暂停比赛监管、终身禁止参加各级各类比赛等处分。 若问题超出中国足协管辖范围,将移交有关方面处理。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将受到取消比赛监管资格或者终身禁止参加中国足协比赛等处罚。 若问题超出中国足协管辖范围,将移交有关方面处理。
(四)工作失误的定义 1、定义 (1)一般工作失误,例如未按时或按要求完成比赛监督工作,但不导致比赛延期、取消或重赛的可能性。 (2)严重工作失误,如赛前赛后缺席官方活动、比赛主管签署的所有正式文件有错误(不影响舆论)、书面报告遗漏重大事项(不影响舆论) ),以及其他工作失误可能导致比赛延期、取消或重赛(例如:比赛场地、比赛器材不符合比赛规则)。 (三)重大工作失误、本次比赛资格问题、缺席比赛、比赛主管签署的所有正式文件有错误(造成舆论影响)、遗漏书面报告、隐瞒重大问题(造成不良影响)舆论)等因工作失误导致比赛延期、取消或重赛的问题。 2、一般性工作失误多次出现的,酌情给予处罚:内部批评、14次警告、停职等。 3、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停职处分。 具体处罚请参阅《中国足协比赛监督及计分标准》。 第四十四条 处罚程序: (一)中国足协竞赛部根据多渠道反馈的信息进行调查取证、分析定性结论,报中国足协批准备案。 (二)中国足协将处罚决定通知对象,并说明处罚依据。 (三)处罚主体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某足球协会举办了一次足球联赛,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足协竞赛部书面申请复议,并启动“听证”程序。 (四)重大问题将报告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采取进一步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本规则由中国足球协会竞赛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由中国足协处理。 竞赛委员会负责研究补充意见,报中国足协执委会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