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劳动纠纷应由什么部门管辖?

更新时间:2024-05-01 15:49:09  来源:篮球客

关键词:团队解散; 特殊劳动合同; 管辖权

1. 球员和俱乐部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

在讨论管辖权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下球员和俱乐部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体育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和改进职业足球俱乐部劳动保障管理的意见》出台2016年7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6]69号)(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要求:各地要引导俱乐部探索建立俱乐部符合职业足球特点的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符合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系统。 后来又专门规定,俱乐部与球员及其他劳动者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但除《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要条款外,还可以结合足球产业特点,依法与球员、教练员约定其他条款。 在劳动报酬支付方面,也要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休息休假权利落实到位,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可见,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劳动关系。 [1]

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劳动争议处理方式与普通工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处理方式还是有很大不同的。 [2]以管辖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运动员实行注册管理; 第三十二条规定,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争议,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 根据《中国足协章程》(以下简称《中国足协章程》)(2019年8月)①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除本章程和国际足联另有规定外,本协会及本协会管辖范围内的有关争议,应提交本协会或国际足联有关机构解决。 任何足球组织和足球从业人员不得因纠纷诉诸法院。 综合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于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纠纷管辖权有专属规定。 实践中,球员、教练员和俱乐部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也约定双方发生的纠纷将由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管辖。 与普通劳动争议相比,根据法律规定,管辖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确定。 [3]

综上所述,加上足球行业的特殊性,笔者认为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劳动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

2.实践中,各地法院对相关管辖问题的处理存在差异。

根据裁判文件中可以在网上找到的判决和裁定,俱乐部解散后,当地法院有以下三种方式处理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劳动争议:

(一)直接受理案件(典型代表:天津某团队)

1. 数据分析

从目前已公开的裁判文件中,我们可以查到涉及球员、教练员与天津足球俱乐部之间劳动争议的文件共5份。 法律文件判决日期为2019年6月至2021年6月。其中,诉讼判决书3份,基本支持球员或教练员的主张②; 2件财产保全裁定③,另外3件案件进入执行程序④。

2、判断理由

由于当地法院直接受理了该案,并作出了相应的判决或裁定,这里不再赘述。

(二)一审判决驳回起诉,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指定相应法院审理(典型代表:辽宁某足球俱乐部、福建某足球俱乐部)

1、辽宁某足球俱乐部

(一)数据分析

如图1所示,截至2021年8月30日,经查询,共有34名球员、教练起诉辽宁某足球俱乐部。 最早的诉讼于2020年4月提起,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 二审案件于2020年10月审结,驳回原告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共立案受理29件,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 2021年3月,二审判决一致:撤销一审判决,指定一审法院再审。 此外,一名球员的案件于2020年7月立案,经过诉前调解程序后,一审判决书并未公开。 该案于2020年12月结案; 一名球员的案件于2021年2月立案,经过诉前调解程序后结案。 该案于2021年3月结案,裁判文件尚未公开; 另外两名球员已提起诉讼,目前仍在法庭审理中。 共有19件上诉案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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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辽宁某足球俱乐部审理案件结果

(二)判断依据

第一个例子:

根据《体育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章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足字[2009]308号)第五条规定,该案系足球俱乐部与球员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属于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因此,原告应就本案纠纷向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提交裁决,该裁决为终局裁决,不得诉诸人民法院。

本案中,辽宁某足球俱乐部曾是在中国足协注册的职业足球俱乐部,原告也是该俱乐部的球员。 双方纠纷发生时辽宁某足球俱乐部还是中国足协会员,故应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和仲裁,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意见》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要求,推动中国足球改革发展,职业足球俱乐部应与依法与职业足球运动员、教练员等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除《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要条款外,俱乐部可以依据下列规定与教练员、运动员依法约定其他条款:足球产业的特点。 中国足协等行业组织要结合足球运动特点和行业规则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制定规范、简洁、实用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指导职业足球俱乐部依法规范劳动用工行为。 参考上述四部委意见,上述协议符合足球产业特点和《体育法》规定,合法有效。 因此,本案争议应由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裁决,其裁决为最终裁决。

基于上述三点意见,一审法院认为,职业足球俱乐部球员、教练员之间以及职业足球俱乐部之间因履行工作合同而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本院依法应由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故驳回原告的诉讼。

第二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上诉人一审起诉符合规定,一审法院裁定无法定理由驳回诉讼不当,案件应当受理。

综上,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指定第一审判决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了本案。 。

2、福建某足球俱乐部

(一)数据分析

如图2所示,截至2021年8月30日,经查询,自2020年9月以来,共有19名球员、教练员起诉福建某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一审法院对此类案件作出了一致裁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除一名选手未上诉外,其余18起案件经二审法院复核后,撤销一审判决,指定一审人民法院审理该案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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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福建某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案例结果

(二)判断依据

第一个例子:

根据《体育法》、《宪法》、《中国足协球员身份及转会管理规定》、《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案纠纷属于足球协会之间的纠纷。俱乐部和一名球员就工作合同事宜。 该纠纷发生在竞技体育活动中,本案属于体育仲裁机构调解仲裁的范围。 涉案合同签订时,福建某足球俱乐部是经中国足协注册的职业足球俱乐部。 原告是该俱乐部的职业运动员。 职业足坛两派之间发生了争执。 争议内容应属于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因此,原告应将本案纠纷提交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裁决,结果为最终结果,而不是诉诸人民法院。

涉案合同条款明确规定,一切因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应首先提交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 如果仲裁无效或任何一方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应向国际足联提出。 ,应受国际足联的专属管辖,并适用国际足联的规则。 可见,双方同意通过仲裁解决因合同产生的争议,排除法院管辖。

职业球员与职业足球俱乐部之间的工作合同纠纷的结果将对职业球员的注册、转会、资格等事项产生不可预测的影响。 本案中,原告请求确认与俱乐部解除合同,涉及是否可以转会等足球产业管理问题的认定。 因此,法院认为,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职业球员的工作合同纠纷,更有利于保护球员和俱乐部双方的权益。 与通过劳动仲裁并由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审理的案件相比,中国足协仲裁可以较快的时间处理案件并决定最终结果。 基于职业球员运动生涯的时间限制以及职业足球的独特因素,法院对球员与足球俱乐部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具有管辖权是不合理的。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足球产业是特殊产业,职业足球教练与职业俱乐部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特殊劳动关系。 法院本着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

第二审:

2020年11月27日,二审法院向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发出调查令,要求其调查“职业足球运动员、教练员因工资问题与被中国足协注销的俱乐部发生纠纷时”。对于欠款,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将就此类案件的处理方案进行回函。

中国足协于2020年12月14日回复二审法院称,“2020年5月23日,我协会下发《关于取消相关足球俱乐部注册资格的通知》,福建某足球俱乐部已被取消其注册资格 根据《公司章程》第五条和《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申请。福建某足球俱乐部的。”

二审法院表示,上诉人提起本诉时,福建某足球俱乐部已不再是在中国足协注册的职业足球俱乐部。 中国足协也明确表示,“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涉及福建某足球俱乐部的仲裁申请”。 因此,上诉人提起上诉,认为本案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指定一审法院审理本案。

(三)驳回起诉裁定(典型代表:大连某足球俱乐部)

1. 数据分析

如图3所示,俱乐部解散后,2019年2月至2020年12月,共有9名球员和教练起诉大连某足球俱乐部拖欠工资。 本批案件以俱乐部球员董某案为参考案例,作出统一判断⑧。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诉讼,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其中四人经过上诉程序,仍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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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大连某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案例结果

2. 判断依据

(一)《体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体育仲裁机构另行规定。国务院”。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足球俱乐部运动员工作合同》和《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工作合同补充协议》是双方就职业足球达成的协议。 双方发生的纠纷是因竞技体育活动引起的,应由体育界仲裁。 该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二)双方签订的涉案劳动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 根据《体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及相关规定,双方发生争议,应提交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决定。

(三)大连市某足球俱乐部虽然未能通过2019年中国足协准入审核,未能成功在中国足协注册,但双方当事人签订涉案合同时,该足球俱乐部已在中国足协成功注册。中国足球协会。 双方纠纷发生在2019年之前,是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

(四)职业球员与职业足球俱乐部之间的工作合同纠纷的处理结果可能对职业球员的注册、转会、资格等事项产生较大影响。 在最短时间内解决职业足球运动员的工作合同纠纷,更有利于保护球员和俱乐部双方的权益。 与劳动仲裁案件相比,人民法院一审、二审作出仲裁裁决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 相比之下,可以在更短的时间内获得结果。 基于职业球员运动生涯的期限和职业足球的独特因素,法院对球员与足球俱乐部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具有管辖权是不合理的。

综上,法院认定,当事人与大连某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解决排除了人民法院的管辖,具有足球行业的特点,符合《体育法》的规定。 。 当事人主张,本案系劳动争议,应参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由于足球行业的特殊性,职业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劳动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 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本案争议应当按照《体育法》的规定解决,并由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受理。

三、思考与建议

鉴于上述司法实践分析,笔者认为,足球俱乐部解散后,球员与俱乐部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应由俱乐部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我们暂时不讨论仲裁前的问题)

(一)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

与一般仲裁规则一样,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将在对争议拥有管辖权的前提下解决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争议。 管辖权是受理争议的前提。 只有对某一争议拥有管辖权,才能排除其他组织对该争议的管辖权。 只有作出的裁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必须遵守。 《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五条规定了足协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范围: 1、对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会员协会、足球俱乐部、足球运动员、教练员、经纪人之间有关注册、转会、资质、工作合同、经纪人合同等方面的行业管理纠纷; 3、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争议。 [4]

但根据《章程》规定,俱乐部解散后,俱乐部失去中国足协会员资格。 [5]而且,俱乐部解散后,虽然俱乐部作为企业法人,尚未办理破产程序,从工商行政管理角度处于存续状态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但俱乐部的管理足协并不是广义上的俱乐部所属公司的管理层。 但狭义上是指俱乐部在体育竞赛层面的管理。 俱乐部解散后,足协管理的主体不复存在。 因此,根据《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俱乐部解散后,足球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不能再涉及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劳动争议。

因此,虽然根据《体育法》和《协会章程》[6]的规定,当运动员、教练员与俱乐部之间发生争议时,应由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管辖。 不少球员和教练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这一仲裁管辖权。 但俱乐部解散后,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对此事无管辖权。

(2)从仲裁裁决的效力角度来看,由俱乐部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为合适。

《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7]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按照裁决书或调解书规定的期限自动履行义务; 裁决书或调解书未规定期限的,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决书或调解书规定的义务。 函件送达后10日内办理。 一方或双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接受履行方可以向足协纪律委员会申请,要求其按照《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对不履行义务的人员进行处罚。 《协会纪律指引及处罚措施》[8]☆ 一方给予处罚。 《中国足协纪律守则及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罚种类为: 一、警告; 2、批评通报; 3. 还好; 4. 奖项返还; 5、注销登记; 六、其他处罚。 在俱乐部解散前,足协可以按照本办法对俱乐部作出相应处罚,且处罚具有约束力。 例如,如果俱乐部不支付罚款,罚款甚至可以从俱乐部应得的年度股息中扣除。 不过,俱乐部解散后,足协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相比一般仲裁裁决不具有特殊的约束力。

(3)从仲裁裁决的执行角度来看,由俱乐部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为合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从规定中可以看出,即使足协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当事人仍需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一方面,由于审判机构不是法院,法院在办理执行时需要重新认识案件事实,另一方面也更便于地方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比如扣押和保全俱乐部,他们比其他机构更有可能找到俱乐部财产的线索并可以执行。

(四)现行法律不排除适用劳动法[9-10]

虽然球员、教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劳动合同性质属于特殊劳动合同,基于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仍应优先适用足协的相关规定。 但在足协无管辖权的情况下,劳动法仍然适用。 这从辽宁某足球俱乐部和福建某足球俱乐部二审法院的裁判意见中可以看出。 两法院改变判决的依据很简单。 在辽宁某足球俱乐部案件中,法院认为该案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应予受理。 在福建某足球俱乐部案件中,法院认为,因足协仲裁委员会回函表示足协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故认为该案应由一审法院受理。实例。

(五)从保护职工权益的角度,俱乐部所在地法院应受理该案

以大连某足球俱乐部为例。 俱乐部解散后,足协仲裁委员会表示不受理俱乐部的劳动仲裁案。 当地法院还表示,此类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后,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在这种情况下,就形成了一个闭环。 俱乐部解散后,没有机构来管理原俱乐部的拖欠工资。 运动员、教练员的劳动合同虽然属于特殊劳动合同,但与一般劳动合同相比,有其特殊性。 但他们在工作期间的努力也是一种劳动,应该得到相应的劳动报酬。 在足协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情况下,俱乐部所在地法院应作为后备机构,为工人提供相应的保护。 好在,从实际审理的案件来看,俱乐部所在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只有少数,而且大部分都会在2021年之前发出。2021年以来,越来越多的法院开始受理劳资纠纷。球员、教练员与解散俱乐部之间的纠纷,不受足协仲裁委员会管辖。 [11-12]

(六)从营商环境角度考虑,俱乐部所在地法院应受理案件

营商环境是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 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足球是最市场化的运动,也是最受关注的运动。 俱乐部球员们努力拼搏,取得了好的成绩。 如果俱乐部表现出色,将大大提升城市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有些玩家甚至可以成为城市英雄。 例如,也许我们对外国城市不太了解,或者根本没有听说过某个城市的名字。 但如果这个城市有一支知名的球队,经常在洲际比赛中取得优异的成绩,我们就会逐渐关注这支球队,甚至球队所在的城市。 国内现有的俱乐部大多由企业投资运营,以保证俱乐部的发展。 有些企业投资足球实际上是为了广告目的。 一旦本市某个团队解散,必然会导致其他地方对该市企业的印象变差,也会大大降低外来投资者来本市投资经营的信心。

4。结论

我国现行《体育法》于1995年8月颁布,颁布后对我国经济社会和体育事业发挥了巨大作用。 经过2009年和2016年两次小范围修改,职业体育仲裁制度仍然没有建立,严重制约了职业体育的发展。 体育仲裁是解决体育领域特别是职业体育领域特殊类型纠纷的有效途径。 方法。 面对新需求、新情况、新问题,体育法修改任务紧迫而重要。 2018年,第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计划中的“体育法”修订。 2021年,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将在其年度立法计划中包括对体育法的修订。

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快速发展,体育改革过程的持续加深,我们的国家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体育行业的目标是使民族健身更受欢迎,成功地完成了为准备工作的任务2020年东京奥运会和2022年北京冬季奥运会,并促进体育产业。 它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行业,并具有一系列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例如根据法律全面管理身体,不断改善体育治理体系并现代化治理能力。 因此,只有通过不断改善体育法律体系的建设,我们才能为体育的发展创造一个更加和谐,有利的环境。

(本文最初于4月中旬发表于“法律博览会” 2022年)

评论

①《中国足球协会宪章》第54条,第1款:除非该宪章和国际足联,协会以及该协会管辖范围内的任何足球组织和足球从业人员另有规定,否则不得诉诸纠纷。 相关争议应提交协会的相关组织或国际足联以进行解决。

②案件是(2019) 0103 No. 5760,(2019)Jin 02 No. 7095; (2019)天津0103 No. 6653。

③案件号是(2020)天津0103财务保险5; (2021)天津0103财务保险2。

④案例数为(2020)Jin 0103 Zhi Bao No. 1050; (2020)Jin 0103 Zhi Bao Zi No. 490; (2021)Jin 0103 Zhi Bao Zi No. 862。

⑤案件的数字为:(2020)LIAO 0102民事诉讼Qian Tiao编号1121; (2020)LIAO 0102民事诉讼Qian di No. 506; (2021)LIAO 0102民事诉讼Qian di No. 3053; (2020)LIAO 0102民事诉讼Qian di No. 1123; (2020)LIAO 0102民事诉讼2795; (2020)LIAO 0102民事诉讼1132; (2020)LIAO 0102民事诉讼第814号; (2020)LIAO 0102民事诉讼第474号; (2020)LIAO 0102民事诉讼前线调查第960号; (2020)LIAO 0102民事诉讼局局第956号; (2020)LIAO 0102民事诉讼局局第1134号; (2020)LIAO 0102民事诉讼局局第475号; (2020)LIAO 0102民事诉讼局局第815号; (2020)LIAO 0102民事诉讼前线调查第1415号; (2020)LIAO 0102民事诉讼局局第954号; (2020)LIAO 0102民事诉讼局局第958号; (2020))LIAO 0102民事诉讼局局第1131号; (2021)LIAO 0102民事诉讼局局第891号; (2020)LIAO 0102民事诉讼局局第1133号。

⑥案件编号为(2020)福建0102 No. 9342。

case编号为:(2021)MIN01 No. 1399; (2021)MIN01 No. 1387; (2021)MIN01 No. 1415; (2021)MIN01 No. 1414; (2021)MIN01 No. 1391; (2021) No. 1412; (2021) No. 1384; (2021) 1388; (2020)MIN01 7411; (2020)MIN01 No. 7444; (2020年)明尼斯第7447号; (2020年)明斯华号7446; (2020年)明尼斯第7445号; (2020)MIN01 No. 7433; (2020)MIN01 No. 7441; (2020年)明尼斯第7442号; (2020年)明斯华号7443; (2020) No. 7440。

⑧案件数字是:(2019)LIAO 0204 No. 1955; (2019)Liao 02 No. 5279; (2019年)Liao No. 6086。

参考

[1]郭鲁,杨康。 在我国家对运动员的职业劳动法律规定的基本问题[J]。 赫比体育研究所杂志,2012年,第26卷(6):16-18。

[2] Mao Sumei,Wang Qian。 当专业玩家合同遇到“劳动合同法”时[J]。 职业,2008(25):30-31。

[3] Sun Wei,Li Qian,Chen Wei。 结合法律解释学和法律社会学:我国家的竞争性运动争端机制[J]。 赫比体育研究所杂志,2015年,第29卷(4):49-53。

[4] Hou ,Wang 。 劳工状况和劳动法保护我国家的职业足球运动员[J]。 当代法,2006(4):34-41。

[5]杨提安方。 关于职业运动员和俱乐部之间法律关系的定位 - 与朱·温尼教授的讨论[J]。 中国体育科学技术,2015年,第51(3):139-145。

本文标签: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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