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8日 16:44 新浪体育
新浪体育新闻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是由国内最优秀的职业足球俱乐部参加的全国最高水平的职业足球联赛,简称中超联赛(以下简称)。 赛事英文全称:CHINA SUPER,英文缩写为CSL。
第二条 中国超级联赛由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由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超联赛委员会)按照《中国超级联赛组织管理办法》组织和管理。 中超联赛委员会在各俱乐部主场赛区设立赛区委员会,全面管理赛区事务。
第三条 2006年中超联赛参赛球队数量为15支球队。
第二章 资格与登记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俱乐部可以派队参加中超联赛:
1、经审核,符合《中超足球俱乐部标准》要求;
2、拥有一支达到中超级别的足球队;
3、成为中超联赛委员会委员;
4、向中国足协会员协会注册,通过中超联赛委员会向中国足协注册。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运动员可以报名参加中超联赛:
1、与符合参加中超联赛资格的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或培训合同);
2、完成中国足协会员协会和中国足协的注册;
3、体能测试(包括场间随机测试)符合标准(守门员和外籍运动员除外);
4、取得《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参赛资格证书”)。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教练员可以报名参加中超联赛:
1、主教练具有高级教练员岗位培训证书(或同等证书);
2、助理教练员具有中级以上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或同等以上等级证书);
3、守门员教练员、体能教练员除具备中级教练员以上岗位培训证书外,还应具有相应的守门员教练员岗位培训证书、体能教练员岗位培训证书(开班后实施);
4、与符合参加中超联赛资格的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
5、完成向中国足协会员协会、中国足协的注册。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务人员可以参加中超联赛:
1、拥有足球医务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
2、与符合参加中超联赛资格的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
第八条 中超联赛报名
1、俱乐部应于每年联赛开始前45日至30日内向中超联赛委员会报到注册;
2、应报送俱乐部队名全称和简称:
(1)全称是:地区名称+俱乐部名称+“足球俱乐部”+球队名称+“球队”;
(2)缩写为:地区名称+俱乐部名称或球队名称,缩写长度不得超过7个字符;
(三)俱乐部名称应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中国足协登记的法定名称,登记期间不得变更;
(4)一支队伍只能拥有一个称号。 标题可以是公司名称或品牌名称,但不能包含商品或服务类别;
(五)报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中超组委会有权按照上述规定对俱乐部法定名称和球队命名进行更正;
(6)一旦注册完成,俱乐部名称、球队名称在赛季期间不得更改;
3、俱乐部队员注册:
(一)报名领队1名、主教练1名、助理教练1至2名、守门员教练1名、体能教练1名、医生1至2名、翻译1名,且均须符合上述资格规定(只有注册人员方可报考)并在报到时附上证书或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注册国内运动员人数上限为40人,注册外国运动员人数上限为3人(禁止转会外籍门将)。 比赛期间最多可有2名外籍运动员同时上场(每场比赛可列入上场和替补名单的外籍运动员最多为3人);
(三)运动员报名按实际参赛人数从1号至45号连续排列,赛季期间不得变更,并与足协杯参赛人数一致;
(4)未完成转会的运动员不得报名;
(五)体测暂时未通过的运动员可以报名,体测合格后方可参赛;
4、根据《中国足协中超联赛业务管理规定》及制作《订单簿》,提供球队照片、比赛队服、俱乐部标志等:
(一)提供俱乐部全体教练员、运动员的标准彩色数码照片,每人穿着标准运动服不戴帽子的数码照片一张,主场全景数码照片一张;
(2)比赛开始前15天,各参赛俱乐部必须提供本俱乐部主客场比赛的短袖比赛服(上衣和短裤)(如果您需要,还请提供比赛服设计样本的电子文件)各1个)、队旗(2号,2.4米×1.6米)、球队主客场入场仪式队旗各1面,俱乐部队徽、吉祥物电子版各1面(格式或CDR格式);
(三)俱乐部赞助商广告可张贴在比赛服的胸前、后背、右臂袖口处。 (左臂位置为中超队臂章)除本条规定外,俱乐部比赛服上其他地方不得刊登任何公司、品牌的广告。 俱乐部官方比赛服右臂袖口上的赞助商广告尺寸不得大于左臂袖口上的中超联赛标志尺寸。 官方比赛服胸前、后背、右臂上的广告不得与当年冠名赞助商的产品类别相冲突。
第九条 补充登记和变更登记
1、主教练、助理教练、守门员教练、体能教练、医生、翻译人员变更时,须提前向中超联赛委员会报告(并附有证明或证明文件)。 审核通过后,方可变更注册并加入团队工作;
2、如报名名额未满,国内运动员可在联赛第二轮开始前补足报名。 外籍运动员可以在联赛第二轮开始前更换或补补。 补充后外籍运动员人数不得超过3人,累计注册外籍运动员人数不得超过5人。已被替换出队的外籍运动员本赛季不得调回球队。 ;
3、提交补充报告或替换的运动员不得使用其他运动员已经使用过的号码,只能在使用的最高号码之后连续排列。 每位运动员在补办或者补充注册时某足球协会举办了一次足球联赛,应当填写《运动员补办或者补充注册登记表》;
4、注册运动员在参加各级国家队比赛或训练时受伤,经国家队队医确认无法参加本赛季剩余比赛的,可补充相应名额的运动员。经申请批准。
第三章 比赛及排名办法
第十条 竞赛方式及赛程
1、中超联赛采用主客场双周期进行;
2、中超联赛的比赛赛程由中超联赛委员会确定;
3、因国际足联、亚足联调整相关赛程、因球队承担重要任务或因不可抗力原因,中超联赛委员会有权对既定赛程进行调整或变更;
5.每场中超联赛的主场和开球时间应在联赛开始前30天向赛区委员会报告,并通过赛区委员会报告中超联赛委员会(除安全原因外,比赛七、八月份一定要在比较凉爽的时期进行);
6、由于电视转播和统一业务活动的需要,中超联赛组委会有权调整部分比赛的比赛日期和开球时间,但原则上应提前两周通知相关赛区和俱乐部。原比赛日期;
7、赛区、俱乐部因自身原因需要调整原赛程的,应在征得以下人员同意后,在原定赛程前至少16天向中超联赛委员会提出请求: 1.对方俱乐部,2.主场比赛区,3.转播电视台。 申请。 中超联赛委员会根据申请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作出决定;
8、任何名称下的其他比赛均不影响或改变中超联赛的既定赛程。
第十一条 排名的确定方法
中超联赛排名的确定方法:
(1)每队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
(2)全年中超联赛全部比赛结束后,积分多的球队排名第一;
(3)若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同,则按以下顺序排名:
1、积分相同的队伍进行相互比拼,积分多的队伍排名靠前;
2、场次积分相同且净胜球较大的球队排名靠前;
3、比赛中积分相同且进球数多的球队排名靠前;
如果联赛争冠、联赛升降级,且上述1至3项相等,则采用附加赛的方式确定名次。
4、当年中超联赛所有比赛中积分相同且净胜球较大的球队排名第一;
5、当年中超联赛所有比赛中积分相同的球队进球数多的球队排名第一;
6、排名采用抽签方式确定。
第四章 奖励与降级
第十二条 奖励
1、中超联赛奖励:
(1)第一名队伍获得移动冠军奖杯;
(2)第一名的队伍将获得40枚金牌; 第二名队伍将获得40枚银牌; 第三名队伍将获得40枚铜牌;
2、“最佳”奖
(一)中超联赛设立“最佳运动员”奖、“最佳得分手”奖、“最佳新人”奖、“最佳教练”奖、“最佳裁判”奖;
(2)评选中超联赛最佳球队;
(三)中超联赛中,赛区工作评价分最高的赛区将获得“最佳赛区”奖和分类别最佳赛区奖;
3. 公平竞争的团队和个人的选择。
第十三条 降级和升级
1、当年中超排名第15、16名的俱乐部降级,参加次年的中甲联赛。 由于2006赛季有15支球队参赛,排名第15的俱乐部降级;
2、如因各种原因参赛球队减少,则排名垫底的球队将与中甲联赛第三名的球队进行附加赛,落败的球队将参加第二届中甲联赛的比赛。明年,优胜队伍将通过入学资格审查。 次年即可参加中超联赛;
3、当年中甲联赛前两名的俱乐部,通过准入资格考试后,可参加次年的中超联赛。 如果达不到中超俱乐部标准要求(财务指标以中甲俱乐部标准为准),则不能升级。
第五章 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竞赛规则及相关规定
1、执行国际足联最新版《足球竞赛规则》;
2、执行中国足协根据国际足联或者亚足联的要求制定的其他规定;
3、执行中国足协制定的《中国足协纪律守则》、《全国足球赛区安全秩序条例》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
4、贯彻执行中超联赛委员会制定的中超联赛文件以及根据中超联赛中出现的问题制定的其他规定和通知;
5、一些具体规定:
(一)中超联赛实行《注册及转会资格注册证书》审核制度。 每场比赛前,对球队出场名单和替补名单上列出的所有球员进行资格检查。 未通过审核的玩家将无法参加游戏;
(二)每场比赛,每队可报名11名球员和7名替补球员,其中可替补3名。 被替换的运动员不得再次被替换。 一场比赛同时出场的外国运动员不得超过2人;
(3)双方球队,特别是客队,必须携带两套比赛服进入比赛场地;
(4)两队必须穿着颜色明显不同的服装(包括上衣、短裤、袜子;守门员上衣、短裤、袜子),并须得到裁判员的认可。 比赛监督员或裁判员认为两队参赛队所穿服装的颜色可能影响电视转播效果时,将改变比赛服的颜色,要么选择备用比赛服,要么选择两套比赛制服将是混合的。 主队拥有优先选择比赛球衣颜色的权利。 两队确定比赛制服颜色后,裁判员将根据两队比赛服装的颜色来选择裁判服装的颜色。 如果裁判员和助理裁判员服装颜色与守门员服装颜色冲突,守门员必须更换比赛服服装颜色;
(5)球衣号码的颜色应与比赛服的颜色明显不同(浅色号码穿深色衣服,反之亦然)。 本文特别适用于条纹针织衫。 为了保证更好的视觉效果,比赛服上应预留纯色空间用于印制球衣号码;
(6)比赛服装号码必须与报名表一致,不得更改、无号码、重复;
(七)比赛席每队设14个座位,替补运动员7个座位,俱乐部官员7个座位。 其他人员不得就座:
1、只有俱乐部球队的正式注册官员(领队、教练、队医、翻译)才能坐在替补席上。 相关人员如有变更,须向联赛竞赛部书面报告;
2、管理替补席秩序是球队经理的职责之一。 球队替补队员违反纪律的,由球队经理承担连带责任;构成犯罪的,由球队经理承担连带责任;
3、被裁判罚替补的教练员不能出席赛后新闻发布会,但必须由领队或其他教练员代为出席;
(8)领队或主教练必须出席赛前联席会议。 比赛监督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领队、主教练和有关工作人员同时出席联席会议。 停赛期间人员不得出席赛前联席会议,由执行组长或执行教练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没收和罢工
1、未报名、或资格审查未通过、未取得《报名资格证书》、或处于停赛期间、或正在诉讼中而未被允许参赛的运动员,参加代表球队参加比赛。 该队将被视为本场比赛弃权;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球队,将被暂停比赛:
(一)非因不可抗力而未能参加赛程规定的比赛且未经中超联赛委员会批准的;
(二)拒绝参加中超联赛组委会安排的补赛或者改期比赛的;
(三)在5分钟内拒绝按照裁判员的要求恢复中断的比赛的;
(四)中途退出联赛的;
3、弃权、罢工的处理:
(1) 一方弃权或罢赛,另一队以 3:0 获胜。 若比赛实际比分超过3:0,则以当时实际成绩为准;
(2) 两队弃权或三振。 两队比赛均无成绩,均计为0分;
(3)若球队中途退出联赛,则与参赛球队的所有比分均按3:0获胜计算。 若比赛实际比分超过3:0,则以当时实际成绩为准;
(四)中超联赛委员会秘书长根据相关报告向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提交报告,由纪律委员会作出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因恶劣天气和场内扰乱行为造成比赛中断的处理
1、由于天气恶劣某足球协会举办了一次足球联赛,场内秩序混乱,比赛中断。 赛区要积极采取措施,尽可能恢复比赛。 竞赛主管人员应及时与赛区组委会沟通协商,由竞赛主管人员作出是否恢复比赛的决定。 裁判员,两队均应遵守比赛监督员的决定:
(1)如果1小时内比赛无法恢复,比赛监督员将做出中断比赛的决定:
1、宣布观众退场、双方队伍退场
2、竞赛主管方在征求各方意见后24小时内决定补赛的时间、地点;
3、补赛将从中断时开始恢复;
(2)如果24小时内无法补赛:
1、经比赛监督员书面同意,参赛队伍及裁判员离开比赛区域;
2、比赛监督报告提交中超联赛委员会,由中超联赛委员会作出决定;
3、中超联赛委员会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三)在此过程中如有违规行为,中超联赛委员会秘书长将根据相关报告向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提交报告,由纪律委员会作出相关纪律处分处罚。
第十七条 比赛场地
1、中超联赛使用的体育场馆必须符合《中超联赛体育场标准》的规定;
2、俱乐部除确定主场外,还必须准备符合《中超联赛球场标准》的备用球场;
3、中超联赛期间,俱乐部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球场,须提前1个月向中超联赛委员会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4、比赛城市必须有民用机场,且体育场与机场的距离应在2小时以内;
5、必要时,中超联赛委员会有权决定改变或安排某些中超比赛在预备队体育场或中立队体育场进行。
第十八条 客队训练安排
1、各赛区必须免费为客队提供平坦的天然草皮训练场地,球场线和球门网齐全;
2、每个赛区应为客队安排不少于两次的赛前训练。 训练场可安排一场不少于90分钟的训练,比赛前一天可根据比赛对应的时间在比赛场馆安排一场训练。 培训不少于60分钟;
3、如确实因比赛场地下雨或积水而无法安排比赛场地训练时,将由比赛监督人员决定:
(一)取消赛场训练安排,但赛区必须为客队提供其他训练场地或训练条件;
(2)或者客队可以穿平底训练鞋在比赛场地进行无球训练。
第六章 比赛监督和裁判
第十九条 竞争监督
比赛监督员由中超联赛委员会派出,按照《竞赛监督管理办法》代表中超联赛委员会指导和协调赛区工作,对比赛和赛区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评价,对中超联赛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条 裁判员
1、裁判员、助理裁判员和第四官员由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和中超联赛委员会共同组建的中超联赛裁判组选任;
2、裁判员参与中超联赛工作,必须遵守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和中超联赛委员会的规定。
第七章 纪律与诉讼
第二十一条 纪律委员会
中超联赛中的违纪违规事件将由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
中超联赛的诉讼案件由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受理。
第八章 赛区接待
第二十三条 团队接待
1、赛区为客队提供机场、车站、码头至车站的接送交通,并安排训练、比赛、会议用车。 相关费用由主场俱乐部承担;
2、客队在赛区的食宿由客队自行联系安排,并提前通知赛区组委会。 特殊情况,经中超联赛委员会批准,赛区应指定客队住宿酒店。
第二十四条 比赛监督和裁判接待
1、赛区设比赛监督员1名,裁判员4名;
2、接待条件、标准和支付方式按照《竞赛监督员、裁判员和技术研究人员经费标准规定》执行;
3、赛区委员会负责比赛监督和裁判接待,俱乐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此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其他人员接待
1、中超组委会因工作需要派遣其他工作人员到赛区时,赛区组委会予以接待;
2、接待工作按照比赛监管标准进行,接待费用在联赛结束后与中超联赛委员会结算。
第九章 中超联赛运营及费用
第二十六条 中超联赛的管理
1、按照《中国足协超级联赛业务管理规定》执行;
2、俱乐部有义务在每场主场比赛期间向其注册会员协会免费提供150张比赛门票,供当地足球工作者、教练员、裁判员观摩比赛。
第二十七条 中超联赛费用
一、中超联赛委员会承担以下费用:
(一)中超联赛总体组织费用;
(二)中超联赛比赛监督员、裁判员、研究人员等的食宿、交通、津贴;
(三)向赛区委员会拨付基本经费;
(四)其他可能发生的费用;
2、俱乐部承担以下费用:
(一)体育场馆租赁费、保安费;
(二)客队比赛、训练、会议用车费用;
(三)客场比赛旅费;
(四)每场主场比赛向中国足协缴纳1元,并向会员协会缴纳门票总收入的2.5%(具体数额和缴纳方式由赛区协会与主场俱乐部商定);
(五)其他可能发生的费用;
3、赛区组委会承担以下费用:
(一)赛区组织费用;
(二)其他可能发生的费用。
第10章 财务
第二十八条 赛区经费
1、中超联赛委员会向赛区委员会拨付经费,除竞赛组织必要需要外,用于在当地开展足球活动;
2、中超联赛比赛监督员、裁判员、研究员参加赛区工作的费用,由中超联赛委员会单独向赛区委员会支付;
3. 分区委员会不得要求俱乐部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分部财务报表
1、竞赛监督员、裁判员、研究人员差旅费及津贴报告表
(一)赛区组委会填写每场比赛的《比赛监督员、裁判员差旅费报销表》,由报销人和受领人签字,会计签字,比赛监督员证明并签字;
(二)赛区组委会应在联赛结束后15日内逐项填写并盖章《比赛监督员、裁判员、科研人员差旅补贴结算表》某足球协会举办了一次足球联赛,并加盖盖章,并附有每场比赛的“比赛监督员、裁判员差旅费”。 将《报销单》及报销凭证送至中超组委会财务管理部门结算;
2.事业部财务报告表
(一)每场比赛结束后,赛区委员会财务组都会认真审核比赛收支情况,逐项如实填写《中超赛区财务收支报表》,加盖官方印章加盖赛区委员会印章,并于赛后7天内送交中超联赛委员会。 财务管理部;
(二)年度联赛结束后15日内,逐项填写《中超联赛财务收支结算表》并加盖公章,与分析报告一并送交主管部门。中超联赛委员会财务管理部.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超联赛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中超联赛委员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