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国税首例足球运动员转会费扣缴增值税纳税争议案

更新时间:2024-04-05 18:39:05  来源:篮球客

北京时间7月3日凌晨3点,德国坦克队即将对阵蓝衣军团。 在这场巅峰赛事播出之前,税务频道就和大家聊聊足球行业的税务话题。

写这篇文章的动机源于吉林国税首例足球运动员转会费代扣代缴增值税纠纷,以及营改增对足球行业的影响。 案件基本事实如下:韩国球员河泰均永久转会至延边长白山足球俱乐部,俱乐部向韩国水原三星俱乐部支付了高额转会费。 随即,吉林国税要求长白山俱乐部将此业务作为“技术转让服务”代扣代缴增值税。 税改法案引起轩然大波,对于是否应该预扣税款,各界意见不一。 事实上,转会费涉税问题只是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俱乐部)和运动员各项收入的一个细节。 由于国内外足球运动员的收入来源不同,其与足球俱乐部的关系(转让或租赁等)不同,所涉及的税种、税目、税率、计税依据以及征管办法也存在差异。足球俱乐部之间、俱乐部与运动员之间、运动员与外部单位之间的各种收入情况相当复杂。 本文就是对此进行详细分析中国足球协会足球经纪人管理办法,希望对关注足球产业税收的朋友有所帮助。

1. 国内球员收入的纳税义务

(一)与俱乐部签订劳动合同的职业球员

1. 俱乐部收入

作为俱乐部签约球员,他从俱乐部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工资、训练补贴及其他津贴、比赛奖金、出场费等。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训练补贴和其他补贴球员每月领取的其他津贴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个人所得税须与当月工资薪金一并代扣代缴。 比赛奖金和出场费的收入是不确定的,因为它与比赛时间和赛事有关。 因此,俱乐部可以选择将球员获得的这部分收入与球员当月工资合并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也可以选择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作为年终奖金的支付。一次性领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征收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计算方法单独计算税款(国税发[2005]9号)。

2、来自外部单位的收入

球员对外单位的收入主要是广告费、代言费、某些活动的出场费等,这些都属于劳务报酬收入。 一般有两种获取方式:

(一)个人球员以自己的名义与外部单位签订《广告合同》、《代言合同》等,并直接领取相关报酬。 在这种情况下,外部单位向玩家支付广告收入时,玩家应向国家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并缴纳增值税及附加、文化建设费和个人所得税。 如果协议明确玩家获得税费后的净收入,则必须折算为含税费收入,然后计算应纳税费。

(二)外部单位与俱乐部签订《广告合同》、《代言合同》等。 合同规定了具体球员的广告代言,俱乐部与球员达成一致并向他们支付广告收入分成。 在这种情况下,外部单位支付俱乐部广告代言费,俱乐部申报缴纳增值税、附加费和文化建设费,并按照缴纳税费后的收入比例支付给特定球员。 这部分收入应视为球员所在单位发放的奖金,并入球员当期工资、工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俱乐部代扣代缴。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境内俱乐部或球员提供为境外俱乐部提供的境外文化体育服务(参加体育比赛、提供体育指导等),以及在境外投放广告的广告服务,免征增值税。

3. 签字费

按照惯例,俱乐部在与职业球员签订合同时,会约定一定数额的签约费直接支付给球员(如果有转会费,签约费通常为转会费的10%) ),但根据《中国足协足球经纪人人事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俱乐部在签下球员时,禁止存在签约费的情况。 因此,签约费通常按照签约期限分配到球员的周薪中,也就是说,对于这部分收入,俱乐部每月根据工资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未与俱乐部签订劳动合同的业余球员

根据《中国足协球员身份及转会暂行规定》:“职业球员与原俱乐部解除劳动合同,且未与新俱乐部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原俱乐部注册为业余球员。原俱乐部的会员协会。” 业余球员可以参加官方比赛以外的俱乐部组织的训练和其他活动。 因此,业余玩家赚取的收入主要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 俱乐部收入

俱乐部的收入主要是参加俱乐部的一些培训和活动的收入。 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的说明》:“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活动的经营活动。管理。” 因此,业余运动员为运动员提供陪练、参加体育表演、提供技术指导等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业-体育服务业》缴纳增值税。 俱乐部在支付上述收入时,还需按劳动报酬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实践中,个人向税务机关开具发票时,上述税费也由税务机关征收。

2、来自外部单位的收入

这部分收入主要来自外部单位的广告、代言等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文化建设费和个人所得税。 操作方法同上。

(三)国内球员租借至海外俱乐部

租借到海外俱乐部的国内球员,由于劳动关系,仍然隶属于国内俱乐部。 海外俱乐部支付的工资是代球员支付的。 因此,国内俱乐部根据工资薪金对球员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球员来源于境内外的工资收入需要根据球员在境内外的工作时间并按照双边协议(或安排)的相关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并可享受税收抵免政策按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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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海外球员收入的纳税义务

(一)与俱乐部签订劳动合同的海外球员

海外球员从俱乐部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周薪、津贴、出场费、比赛奖金等,内容与国内职业球员相同,按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关于所得来源判断原则,在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所得,仍属于境内所得。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该议定书条款的解释(国税发)发〔2010〕75号)关于“我国同外国签署的协议有关条款与中新协议条款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中新协议条款的解释规定”也适用于其他协议相同条款的解释和实施。” 根据《外国运动员在我国从事个人活动的规定》,无论其在中国停留多长时间,中国有权对其所得征税,即使该运动员的活动所得被他人征收,例如如经纪人、俱乐部公司等,原籍国也有权对这部分收入征税。

对境外单位的广告代理收入、境外签约球员签约费收入,按劳务报酬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未与俱乐部签订劳动合同的海外自由球员

未与俱乐部签订劳动合同的海外自由球员可能会来中国参加一些训练、非正式表演赛、广告、代言等活动。 此时,俱乐部或相关单位向球员支付费用时,必须按照活动内容进行支付。 代扣代缴增值税,按劳动报酬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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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俱乐部租赁职业球员租金收入增值税问题

贷款仅适用于与俱乐部签订劳动合同的职业球员。 经球员书面同意,俱乐部可以在劳动合同期内将球员租借至其他俱乐部。 俱乐部租借球员一般涉及两项费用:一是支付给原俱乐部的“租金”;二是向原俱乐部支付的“租金”。 另一个是支付给球员的“周薪”。 由于新俱乐部并不与球员签订劳动合同,而只是与原俱乐部签订租赁合同中国足球协会足球经纪人管理办法,因此新俱乐部支付给球员的周薪应该理解为支付给原俱乐部的“租金”的一部分俱乐部,球员的工资和其他报酬仍由原俱乐部支付。 这笔费用将由新俱乐部承担,但会代表新俱乐部分配。 因此,球员获得的周薪由原俱乐部根据工资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原俱乐部向新俱乐部收取的“租金收入”,属于原俱乐部派出人员为新俱乐部提供赛事活动、球技指导等服务的收入,应按照“文化”缴纳增值税。和体育服务——体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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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境外俱乐部从境内俱乐部租用职业球员的所得税问题

境内俱乐部向境外俱乐部租借职业球员时,支付内容与向境内俱乐部租借相同。 除按规定必须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外,下列情况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1.设立常设机构

境外俱乐部所属国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常设机构认定及利润归属的批复》 ”(国税函[2006]694号),“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仅派遣雇员来华为相关项目提供包括咨询服务在内的劳务服务的外国企业,其实际工作时间在华雇员连续六个月或者任意十二个月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可以认定该外国企业在中国构成常设机构。” 因此,对于租借的境外球员,境外俱乐部在境内提供的服务构成常设机构的,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境外俱乐部在扣除境内俱乐部相关成本费用后,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国税发[2010]1号)批准的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9) 计算税金。

2.不构成常设机构

境外俱乐部提供租借球员的国内服务活动,不构成常设机构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上述两种情况,球员的劳动关系仍属于海外俱乐部,工资由海外俱乐部承担,但由国内俱乐部支付。 如上所述,当外国运动员在我国从事个人活动时,无论其在中国停留多长时间,中国都有权对其收入征税,即使该运动员活动的收入被其他人(例如代理人)征收、俱乐部公司等。来源国也有权对这部分收入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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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俱乐部向球员收取转会费的增值税和所得税问题

《中国足协球员身份及转会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涉及转会费的球员转会,原俱乐部与新俱乐部应当签订转会协议,并由球员签字确认。转会协议应载明转会日期、转会费金额、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仲裁条款等。转会费金额由原俱乐部与新俱乐部协商确定中国足球协会足球经纪人管理办法,但不得低于培训补偿和/或联合机构补偿的标准。”

虽然根据《中国足球俱乐部企业处理规定》,在会计处理时将球员视为无形资产科目下的技术资产,在球员转出时确认为技术资产转让收入。 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39号):“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财税[1999]273号)业务是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技术研发、转让等服务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但39号文仍然有效,即税法中的“技术”仅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 综合以上分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综合试点前,转让费不属于营业税和增值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 2006年5月1日后,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转让费作为“其他股权无形资产转让”征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

此外,境内俱乐部向境外俱乐部支付转会费时,在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明确对《办法》规定的“其他所得”征收预提所得税之前,不再征收预提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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